(2017)云250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普罗生与弥勒市地方税务局、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罗生,弥勒市地方税务局,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孔维科,殷永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882号原告:普罗生,男,1996年7月2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兴,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弥勒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尹高松,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系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温泉小区小康园1号。法定代表人:梁红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方,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孔维科(曾用名:孔彬),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宣威市。被告:殷永军,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原告普罗生与被告弥勒市地方税务局、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公司、孔维科、殷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普罗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罗生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罗生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