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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飞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飞,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犯强迫交易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2被两名女性诓骗至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华阳KTV内,事先已得知该情况的柯某1(已判刑)随即安排柯某2、郭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被害人王某2进入KTV包间后立即将果盘、小吃、饮料送进包间。进入包间后,被害人王某2立即发现情况不对,表示自己并非来KTV消费并要求离开,早已守候在门口的被告人王飞及高某、刘某(均已判刑)随即将被害人王某2推入包间内并阻止其离开,且要求被害人王某2结账。与此同时,柯某2、郭某撕拆食品包装、倾倒饮料,造成已经使用的假象。后KTV内某女子充当“妈咪”进入包间,强行向被害人王某2索要小姐台费500元后离开,柯某1随后进入包间,强制被害人王某2消费人民币10000余元,被害人王某2在遭受威逼的情况下表示数额太高且没有现金,此时吴某(已判刑)出面假意为被害人王某2打折至人民币9800元,并安排高家波、刘刚、柯芬红、郭亚平陪同被害人王某2至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西街1号苏果超市内刷卡购买了9800元苏果卡,后高某等人将上述苏果卡交至华阳KTV收银员处。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飞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柯某1已退赔被害人王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0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飞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损失已赔偿、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飞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飞的犯罪事实和落实社区帮教的情节,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飞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