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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人民公园与定襄县同乐游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人民公园,定襄县同乐游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人民公园,定襄县同乐游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45号原告:牡丹江市人民公园,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四条路**号。法定代表人:耿福权,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襄县同乐游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州市定襄县河边一村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921200011131。原告牡丹江市人民公园与被告定襄县同乐游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人民公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人民公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大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炜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