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与孙玉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孙玉俊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499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肖永军,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芳,女,回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博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俊,女,汉族,1935年6月18日出生,住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孙玉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玉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0元,向原告退还3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香涛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冯桂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