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与王鸿珍、重庆聚千有限公司、樊静、内江市恒盈融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王鸿珍,重庆聚千商贸有限公司,樊静,内江市恒盈融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苟普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珍,女,193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审被告:重庆聚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罗兴汉,总经理。原审被告:樊静,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审被告:内江市恒盈融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樊静。上诉人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鸿珍、原审被告重庆聚千商贸有限公司、樊静、内江市恒盈融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交费通知书,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申请免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不予准许后,上诉人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上诉费。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申明审 判 员  江万明助理审判员  王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