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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连道与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道,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路88号。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连道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连道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赔偿款77810.87元(259369.57×30%);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部鉴定费和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赔偿损失是建立在恢复原状的基础上,不是新建房屋,没有提高建造标准,未改变房屋整体性差的客观事实。经司法鉴定,房屋维修及重建所需的259369.57元,应当全部赔偿给上诉人。被上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审法院按照房屋形成损坏的原因,酌情作出的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连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房屋造成的毁损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王连道庭审中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损失350000元(其中房屋维修及重建费用300000元,搬进搬出及过渡费用5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3月14日,王连道取得97005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准建设坐落于灌云县××(××)山前村××组××北路东侧住宅,建筑规模主屋24m×8.4m=201㎡、边屋7m×5.4m×2=75.6㎡。2016年4月5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第SF201604038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如下:1.涉案东、西侧房屋墙体裂缝等的产生(发展)主要与相邻2#泵站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涉案东、西侧房屋自身建造标准低、整体性差等是房屋出现问题的次要原因。2.涉案东、西侧房屋的墙体裂缝、倾斜等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应进行修复。针对涉案房屋受损部分提出以下修复处理方案:1.西侧房屋(1)对图7中的墙体贯穿裂缝,参照03SG611《砖混结构加固与修复》图集中钢板网加固墙体的方法进行加固,完成后按照原标准重新粉刷;(2)对图6中拼板缝,沿裂缝部位用M10水泥砂浆填实,再重新粉刷,长度3.8m;(3)对图6中阴角缝,铲除阴角缝两侧粉刷各100mm后重新粉刷,长度3.8m;(4)对图6中墙面粉刷裂缝,铲除裂缝两侧粉刷各100mm后重新粉刷,总长度9.1m;(5)对图6中挑梁粉刷层脱落,铲除挑梁粉刷后重新粉刷,总面积约1.0㎡;(6)对图6中挑梁端部裂缝,用C25灌浆料修补后黏贴碳纤维布(碳纤维布选用高强度Ⅱ级,200g/㎡),梁长度约7.7m,宽度130mm,高度270mm;(7)对图7中的地面裂缝,用M10水泥砂浆填实,总长度2.4m。2.东侧房屋修复方法:由于东侧房屋墙体裂缝数量较多,多处梁墙脱开,已显著影响其安全使用,倾斜值明显偏大,也显著影响其正常使用,且修复难度较大,建议按照原标准拆除重建。步骤如下:(1)拆除东侧房屋上部结构的墙、预制板、檩条、瓦片等构件;(2)按原建造标准重建,拆除过程中未破坏的预制板、砖、窗户、门、檩条、瓦片等建筑材料可以重复使用。为此,王连道支付鉴定费22000元。再查明,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要求,书面通知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充提供涉案污水处理设施的全套设计及施工资料(包括能反映污水处理设施和涉案房屋相邻关系的规划平面图、设计图纸、基坑施工资料、监测资料等)。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了灌云县城区污水管网工程2#泵站竣工图和灌云县污水处理厂——二期(管网)工程山前河南岸管段施工图变更补充设计文件,但没有提供其他资料(包括涉案2#泵站沉井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应存档的施工资料)。另查明,2016年8月29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江苏阳光豫信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苏信造鉴(2016)007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如下:王连道房屋维修及重建工程总造价为259369.57元,其中西侧房屋维修5976.86元,东侧房屋拆除重建价格253392.71元。本鉴定暂按原房屋拆除的材料中,砖、预制板、檩条、瓦片等材料暂按照50%利用计取,门、窗、灯具等100%利用。具体可利用比例由法庭裁定。为此,王连道支付鉴定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涉案东、西侧房屋墙体裂缝等的产生(发展)主要与相邻2#泵站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责任单位应当对王连道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实际酌情确定由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此,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房屋维修及重建工程总造价,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赔偿王连道181558.7元(259369.57元×70%)。对王连道主张的搬进搬出及过渡费用50000元,一审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所述,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计应当赔偿王连道186558.7元。为此,一审法院遂判决:一、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连道经济损失186558.7元;二、驳回王连道其他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上诉人王连道因房屋受损,起诉至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或重建,使财产恢复原有状态。相邻泵站的施工与该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上诉人房屋自身建造标准较低、整体性较差是出现问题的次要原因,但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并没有提高自身房屋的建造标准。在上诉人房屋维修及重建工程总造价为259369.57元的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后,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明确诉讼请求为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因此,一审判决按照房屋受损原因减少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赔偿数额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王连道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赔偿维修及重建的全部费用259369.57元、一审判决酌情支持的上诉人搬进搬出及过度费用5000元,共计264369.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连道人民币264369.57元。如果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鉴定费27000元,共计30275元(王连道已预交),由王连道负担275元、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王连道已预交),由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方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