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8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沈黛雯、李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黛雯,李国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689号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相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友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魏,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被告:沈黛雯,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明,广东天道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黛雯、李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