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乌云毕力格与白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乌云毕力格,白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829号原告王乌云毕力格,男,1984年2月11日生,蒙古族,人,农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白春生,男,25岁,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乌云毕力格诉被告白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乌云毕力格于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乌云毕力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乌云毕力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元,由原告王乌云毕力格负担222.00元。审 判 长 王 升审 判 员 商 学 军人民陪审员 金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项阿拉旦嘎达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