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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乌云毕力格与白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乌云毕力格,白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829号原告王乌云毕力格,男,1984年2月11日生,蒙古族,人,农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白春生,男,25岁,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乌云毕力格诉被告白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乌云毕力格于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乌云毕力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乌云毕力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元,由原告王乌云毕力格负担222.00元。审 判 长 王     升审 判 员 商  学  军人民陪审员 金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项阿拉旦嘎达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