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3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春生、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生,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李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住所地瓯海区泽雅戈恬村李根巷24-25号,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李德胜。被执行人李德胜,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其他,住四川省达县。申请执行人王春生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李德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特482号裁定书已于2016年10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李德胜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生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1月17日裁定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的经营者李德胜的财产,并对李德胜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扣划了李德胜的银行存款22752.09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德胜列入失信人名单。综上,本案目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继续执行。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李德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4执308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生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泽雅意标童鞋厂、李德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