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恒公司申请执行杨政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杨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政洪,男,1985年6月10日生,住贵州省镇远县清溪镇红光行政村。本院依据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政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协助办理委托事项,即解除查封杨政洪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小菜园鼎盛江园7幢1单元18号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向镇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004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委托法院邮寄了送达回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