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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号爱国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李军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彩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龙苑新村*幢**梯*楼*套。法定代表人:邹鑫,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期间,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提交了2011年4月19日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人)与深圳市中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深圳市中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8日出具《证明》、黄a2017年3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黄a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证据,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向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兰花广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资料、报建资料),以证明在《新兰花广场基坑围护及基坑工程检测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名的黄a是涉案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黄c是建设方的项目经理,据此主张《新兰花广场基坑围护及基坑工程检测工程量确认单》所载工程量应予认定。上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以判断其是否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出的证据可能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普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0元予以退回。审判��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郑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