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汤继学与新疆凤凰洲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学,新疆凤凰洲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142号原告:汤继学,男,1948年1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英,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疆凤凰洲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888号盈科·山水华庭小区5栋1层1号商铺-2号。法定代表人:焦其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继学撤回对被告新疆凤凰洲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起诉标的2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9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75元。审 判 长 袁俪荣人民陪审员 金安灵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