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藏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723号原告:藏某,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藏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藏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藏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