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占义与被告高宝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义,高宝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286号原告于占义,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高宝昌,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农民。原告于占义与被告高宝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占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占义负担。审判员 王语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营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