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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224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郭某,男,汉族,1986年8月2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