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224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郭某,男,汉族,1986年8月2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