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1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锦云与重庆米开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锦云,重庆米开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1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锦云,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公民号码。被执行人:重庆米开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盛街37号2幢1-1,组织机构代码69658227-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法民初字第039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米开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米开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郑锦云欠款14816.2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重庆米开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米开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郑锦云对此情况予以确认,申请人郑锦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米开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1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蒲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