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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俊韬、姜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韬,姜凌,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韬,女,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凌,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原审被告:赵勇,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生。上诉人陈俊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俊韬上诉称,虽然双方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通过向乙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被上诉人户口簿、身份证地址在五华区,不应由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姜凌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通过向乙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有效。乙方即被上诉人的户口登记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