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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春弟与张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弟,张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464号原告:张春弟,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欣,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张春弟与被告张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春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弟负担。审判长  杨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