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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启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启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伍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启威,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林耸。原审被告:伍笑华,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上诉人卢启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审被告伍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启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