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642黄亚平与张海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平,张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黄亚平,女,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怀斌,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张海庆,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执行黄亚平与张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张海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亚平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庆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苏M-×××××牌号小型汽车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海庆因长期在外地打工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海庆列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 笑 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云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