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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彭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2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夹江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3月1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彭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6日、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翔、被告人陈某、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与眉山市东坡区居民王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12年3月左右,陈某与被告人彭某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后,陈某到广州找到在此打工的彭某并与之同居生活。2012年5月左右,陈某跟随彭某回到夹江县彭某的家中,双方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在一起,直至2016年1月两人的关系破裂,陈某离开彭某。2016年8月23日,彭某到夹江县公安局华头派出所报案。经电话通知,2016年8月26日陈某主动到华头派出所投案;经电话通知,2016年12月30日彭某主动到华头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彭某同居生活期间有一儿子,取名叫彭某,现年3岁,在随被告人彭某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彭某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婚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证人王某、张某、黄某、沈某、郑某、李某、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彭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试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配偶,被告人彭某明知陈某有配偶,二人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二、被告人彭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洪川人民陪审员  宋 磊人民陪审员  颜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