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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振兴房产中介服务部与吴家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振兴房产中介服务部,吴家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341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区振兴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79号(北侧化工研究所大门东侧由东向西)第一间,注册号341102600196865。经营者:周军,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兰,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滁州市琅琊区振兴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吴家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区振兴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区振兴房产中介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区振兴房产中介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区振兴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