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桂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559号原告: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潭成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磊,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桂海,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桂海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冬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