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业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业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271号申请人:佛山市业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5号地块3号楼30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JHE6XU。法定代表人:梁凤枝,该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二路第2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86622。法定代表人李洪发。原告佛山市业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业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在银行的存款39191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业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区志强名下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业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在银行的存款39191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2479.5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业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