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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广成诉荣久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成,荣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魏广成,男,生于1967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荣久远,男,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荣久远的银行存款12241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