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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州市桦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桦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823号原告:雷州市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台湾街(阿里山大酒店后面)。法定代表人:陈雪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全,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负责人:孙东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梁,公司职员。原告雷州市桦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州市桦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州市桦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