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仁善与洞口县茶铺茶场管理区信访答复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善,洞口县茶铺茶场管理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5行初2号原告黄仁善,男,193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洞口县。委托代理人曾慧凡,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管理区,地址在洞口县。法定代表人王周安,该管理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仁善不服被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管理区信访答复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仁善诉称,1990年,原告等人依国家政策承包经营了队里的一片荒地。1995年,因他人办砖厂选中原告等人的土地,后由原告所在生产队与他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因各种原因,又由茶场与砖厂续订合同,场地租赁费由茶场支付给原告等人。多年来,该土地租金一直由原告等人收取,后因原告所在队其他成员要求参与分配,从而导致纠纷。为此,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关于黄晓平反映“要求归还我们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及土地租金”的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完全违背客观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管理区辩称,被告2017年2月28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实际上是依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答复。信访答复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土地是洞口县茶铺茶场所属的国有土地,原告系该场职工。1990年,茶铺茶场将该宗土地交付该场所属的太平岗生产队管理,该队将土地又交由原告等人经营,并向茶铺茶场交纳相应的利费。1995年,上述土地因他人置办砖厂而由太平岗生产队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续订合同时,由茶铺茶场与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此后因土地租金等问题,原告之子黄晓平不断上访,为此,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关于黄晓平反映“要求归还我们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及土地租金”的处理意见书》,对该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及租金收入作出了认定。本院认为,被告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的意见,原告对该《处理意见》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仁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黄仁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