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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风莲与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风莲,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江盼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483号原告尹风莲,女,汉族,1942年6月6日生,住灵宝市。被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第三人陈江盼,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生,住灵宝市。原告尹风莲与被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陈江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尹风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风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尹风莲承担。审 判 长  冯欢欢审 判 员  何冠军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