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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45号原告:田某,住镇原县。被告:申某,住镇原县。原告田某与被告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与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田某1、女孩田某2由其抚养。事实和理由:2002其在外务工期间与被告相识并同居。2003年9月15日以彩礼人民币18000元订婚,2003年10月25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2月4日生男孩田某1、2005年9月25日生女孩田某2,现均随其生活。同居期间其与被告关系不睦,被告多次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申某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田某1、田某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镇原县方山乡民政工作站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镇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及田某3、申某1证言等证据,与原告的陈述基本吻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9月15日订婚,2003年10月1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2月4日生男孩田某1、2005年9月25日生女孩田某2,现均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违反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生男孩田某1、生女孩田某2因长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应继续随原告生活较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男孩田某1、女孩田某2随田某生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锋审 判 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彦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