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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盐黑龙江海林盐业有限公司与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盐黑龙江海林盐业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盐黑龙江海林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中心区16委101(富裕路)。法定代表人:迟明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子荣街398号和平小区*号楼*单元***室。上诉人中盐黑龙江海林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中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上诉,并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其邮寄送达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其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中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本案中,一审法院已通知其预交,其应在2017年3月30日交纳上诉费,上诉人中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通知其预交上诉费7日内交纳上诉费,又没有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下,其在2017年4月18日交纳了二审案件上诉费,已超过了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的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已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4074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原金宝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诗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