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映妹与张汉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映妹,张汉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865号原告:张映妹,女,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普宁市。被告:张汉昭,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普宁市。原告张映妹与被告张汉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人民陪审员 陈方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国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