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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映妹与张汉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映妹,张汉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865号原告:张映妹,女,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普宁市。被告:张汉昭,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普宁市。原告张映妹与被告张汉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人民陪审员  陈方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国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