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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碧华与被执行人彭康、唐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碧华,彭康,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冯碧华。被执行人彭康。被执行人唐琴。关于冯碧华申请执行彭康、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2016)川0129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人彭康名下登记的“川A68X**”号“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康名下登记的“川A3QX**”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