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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龙兴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龙兴商贸有限公司,梁山泰来森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县鲁源商贸有限公司,祝嗣磊,祝亚平,唐秀梅,刘兴龙,张文静,王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181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山龙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青年路16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8829366-4。法定代表人:唐秀梅,总经理。被申请人:梁山泰来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西外环公明路南(程亥村段),组织机构代码:56409764-5。法定代表人:祝嗣磊,总经理。被申请人:梁山县鲁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北路12号(北建材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68171304-8。法定代表人:张文静,总经理。被申请人:祝嗣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祝亚平,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唐秀梅,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刘兴龙,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文静,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斌,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龙兴商贸有限公司、梁山泰来森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县鲁源商贸有限公司、祝嗣磊、祝亚平、唐秀梅、刘兴龙、张文静、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