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滕小浩与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小浩,马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54号原告:滕小浩,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马鑫,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滕小浩与被告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滕小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滕小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滕小浩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伊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