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荣跃与向静韩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跃,韩勇,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郭荣跃,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13号1幢2单元2-1,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01020018。被执行人:韩勇,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4号1幢31-6,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812014134。被执行人:向静,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4号1幢31-6,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0816006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荣跃与被执行人韩勇、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向静已执行兑现10000元。2017年5月3日,郭荣跃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韩勇、向静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荣跃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