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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荣跃与向静韩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跃,韩勇,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郭荣跃,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13号1幢2单元2-1,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01020018。被执行人:韩勇,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4号1幢31-6,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812014134。被执行人:向静,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4号1幢31-6,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0816006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荣跃与被执行人韩勇、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向静已执行兑现10000元。2017年5月3日,郭荣跃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韩勇、向静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荣跃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