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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月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辉,李月辉,李月辉,李月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辉(又名李玥),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高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3月2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海霞、被告人李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8日下午,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王庄村“美的中央空调”三楼行政人事部,被告人李月辉盗走同事被害人孙某包内3900元现金,所盗现金用于偿还借款。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月辉与同事马某至长垣县公安局蒲西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盘问、教育后,李月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月辉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39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月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月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接处警记录,借据,微信交易记录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讯问李月辉的录音录像光盘,谅解书,证人宋某、李某、王某、马某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月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月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39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月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39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月辉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耿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