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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亚见、张文堂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见,张文堂,芦青果,张亚听,樊娇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见,女,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堂,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芦青果,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听,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以上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海,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娇龙,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辉,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国强,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张亚见、张文堂、芦青果、张亚听因与被上诉人樊娇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张亚见与樊娇龙原系夫妻关系,本案争议的13.5万元是男方婚前赠与还是南客村永安路48号房产的出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故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张亚见与樊娇龙恋爱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情况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亚见、张文堂、芦青果、张亚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详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