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子勇、谢乃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勇,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谢乃强,男,地址广西扶绥县。李子勇申请执行谢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子勇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符合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6)桂1421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421执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覃 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凌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