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合平与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王相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平,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王相录,王现录,郭合平,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王相录,王现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985号原告:郭合平,女,1967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辛村。法定代表人:郭卫红,男,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相录,男,1955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现录,男,1970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郭合平与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王相录、王现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郭合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合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郭合平负担。审判员 赵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奕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