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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施春方、浙江特拉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春方,浙江特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施春方,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浙江特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1302716H。法定代表人:吴三群,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春方与被执行人浙江特拉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1、银行存款;2、公司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特拉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78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特拉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章俊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