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1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武信用社与杨加奉、苟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武信用社,杨加奉,苟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16号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武信用社,住所地旺苍县尚武镇。负责人:王成禹,尚武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杨加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苟玉珍,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武信用社(以下简称:尚武信用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加奉、苟玉珍的银行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尚武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加奉、苟玉珍的银行存款1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