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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147号被告人毛学安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学安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学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经XX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林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学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华平、被告人毛学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毛学安以人民币42000元的价格从XX瑶族自治县贝江乡田坪村大田组欧某某处购得其“兰地漕”山场公益林的活立木经营权。2016年8月份,被告人毛学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兰地漕”山场上的杉树进行砍伐,并将木材出售牟利。2016年11月24日,XX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对贝江乡田坪村大田组“兰地漕”山场的采伐面积、蓄积、材积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是:1、采伐迹地小班面积:1.67公顷,主要树种为杉木;2、该采伐地蓄积:187.24立方米,材积:126.78立方米。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毛学安主动到XX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水口派出所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毛学安向XX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水口派出所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学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XX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水口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毛学安滥伐林木一案涉案财物说明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书,XX瑶族自治县贝江乡林业工作站的证明书,XX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森林、林木、林状况登记表、范围图、示意图,XX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对贝江乡田坪村大田组兰的漕山场杉木采伐江森公鉴字[2016](水)第0034号鉴定意见书,证人凤某某、欧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的证言,XX瑶族自治县森林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毛学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学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本人所购的林木,蓄积:187.24立方米,材积:126.7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学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毛学安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毛学安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毛学安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国家的森林自然资源,打击刑事犯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学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毛学安已缴纳XX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水口派出所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菁人民陪审员  徐绍好人民陪审员  蒋学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克昂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