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虎,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老河口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4月30日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9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虎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虎及其辩护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黄虎以找关系给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判缓、以为企业办理大额贷款收取“保证金”、以债务人抵押给自己的汽车抵押“借款”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黄虎与台湾人颜某2均因涉罪被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同一监室。2015年4月30日黄虎刑满释放后,与颜某2的姐姐颜某1取得联系,二人互加微信,黄虎谎称能通过找关系为颜某2办理取保判缓刑,向颜某1索要“活动经费”,颜某1分多次在老河口市奥华国际大酒店给黄虎5.2万元现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给黄虎转款9.5万元,合计14.7万元。2016年7月,颜家诚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颜某1发现被骗向老河口市刑警大队报案。2.2015年7月5日,黄虎用真实的身份证、变造的驾驶证在老河口市中山路某汽车租赁公司田某处租赁一辆京L×××××号马自达牌轿车,后到谷城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期间,驾驶该车跑小额贷款业务。期间,通过朋友吴某2介绍认识了谷城县某某制油有限公司老板杨某,黄虎谎称能通过襄阳的朋友帮杨某企业办理1500万元贷款,并让杨某提供公司有关材料,另向杨某索要3万元“保证金”,杨某拒绝。后黄虎对吴某2说贷款如果办下来有好处费,要吴某2代交“保证金”。2016年1月12日,吴某2交给黄虎3万元,黄虎向吴某2出具“借条”。3.2015年,被告人黄虎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当业务员期间,通过公司负责人周某认识了湖北某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1,黄虎谎称能通过襄阳的朋友帮郑某1企业办理2000万元左右贷款,并让郑某1提供公司有关材料及“保证金”。2016年1月12日、3月2日,郑某1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洽谈室给黄虎现金合计4.1万元,黄虎给郑某1出具“收条”。2016年3月,郑某1要求和黄虎一起去襄阳办理贷款,黄虎带郑某1跑了几家襄阳的银行敷衍,郑某1发现并指出黄虎没有大额贷款的能力,黄虎借机逃跑。4.2016年2月5日,黄虎向吴某2父亲吴某1谎称京L×××××号马自达牌轿车系债务人抵押给自己的,并提出抵押给吴某1,借款2万元。吴某1同意,交给其2万元,黄虎向吴某1出具“借条”。田某发现车辆被抵押给他人后,于2016年4月10日向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报案,警察从吴某1处追回该车退还田某。2016年5月,黄虎停掉手机,逃往外地。同年9月9日,警察在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某大厦某号楼某楼将黄虎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虎在七至八年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黄虎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已退款13.5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是借的钱;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退款2.1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属实。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同意被告人的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黄虎以找关系给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判缓刑”、能为企业办理大额“贷款”收取“保证金”、以债务人抵押给自己的汽车抵押“借款”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黄虎与台湾人颜某2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同一监室。2015年4月30日黄虎刑满释放后,与颜某2的姐姐颜某1取得联系,二人互加微信,黄虎谎称能通过找关系为颜某2办理取保判缓刑,向颜某1索要“活动经费”,颜某1分多次在老河口市奥华国际大酒店给黄虎现金52000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给黄虎转款95000元,合计147000元。2016年7月,颜某2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颜某1发现被骗后向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2、2015年7月5日,黄虎用真实的身份证、变造的驾驶证在老河口市中山路某汽车租赁公司田某处租赁一辆号牌为京L×××××马自达牌轿车,后到谷城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期间,驾驶该车跑小额贷款业务。期间,通过朋友吴某2介绍认识了谷城县某某制油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黄虎谎称能通过襄阳的朋友帮杨某企业办理1500万元贷款,并让杨某提供公司有关材料,另向杨某索要30000元“保证金”,杨某拒绝。后黄虎对吴某2说贷款如果办下来有好处费,要吴某2代交“保证金”。2016年1月12日,吴某2交给黄虎30000元,黄虎向吴某2出具“借条”。3、2015年,被告人黄虎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当业务员期间,通过公司负责人周某认识了湖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1,黄虎谎称能通过襄阳的朋友帮郑某1企业办理2000万元左右的贷款,并让郑某1提供公司有关材料及“保证金”。2016年1月12日、3月2日,郑某1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洽谈室给黄虎现金合计41000元,黄虎给郑某1出具“收条”。2016年3月,郑某1要求和黄虎一起去襄阳办理贷款,黄虎带郑某1跑了几家襄阳的银行敷衍,郑某1发现并指出黄虎没有大额贷款的能力,黄虎借机逃跑。4、2016年2月5日,黄虎向吴某2父亲吴某1谎称京L×××××号马自达牌轿车系债务人抵押给自己的,并提出抵押给吴某1,借款20000元。吴某1同意,交给其20000元,黄虎向吴某1出具“借条”。田某发现车辆被黄虎抵押给他人后,于2016年4月10日向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报案,民警从吴某1处追回该车退还田某。2016年5月,黄虎停掉手机,逃往外地。同年9月9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在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某大厦某号楼某层将黄虎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虎及其辩护人陈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借条、收条、通话记录查询、微信聊天记录、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等;证人陈某、杨某、赵某、田某、王某、郑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2、吴某1、颜某1、郑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黄虎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已退款135000元;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退款21000元。经查,被告人黄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上述辩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查无实据,且被告人黄虎当庭陈述退赔诈骗款的时间、地点与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解的退赔诈骗款的时间、地点不相一致。被告人黄虎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黄虎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是借的钱。经查,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黄虎给吴某2出具“借条”的同时,黄虎与吴某2签订协议,约定“如玉脂款下来,吴某2归还黄虎三万元欠条;如款没有下来黄虎退还吴某2三万元现金”。黄虎给吴某2出具“借条”形式上看似借款关系,实质上是骗取他人钱财的手段。被告人黄虎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虎违法所得的238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钢人民陪审员 张香栓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皮婉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