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磊、杨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磊,杨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靓,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马磊因与被上诉人杨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14号之二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马磊住所地为河南省××文峰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马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马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