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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福友与姚子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原福友,姚子运,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福友,男,汉族,1943年9月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子运,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一审被告: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洪,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福友因与被申请人姚子运及一审被告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及我院(2016)黑03民终522号,向我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原福友申请再审称:2005年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是伪造的,应该是无效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绿海公司辩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驳回再审申请。姚子运未答辩。复查查明事实与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协议书系伪造的问题。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协议书系伪造的,一审、二审又未申请进行文字鉴定,且在二审中,申请人承认其收到50000元价款,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照及农村宅基地执照交付给王晓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福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