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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白保卫与杜新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保卫,杜新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2001号原告:白保卫,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杜新平,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白保卫诉被告杜新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白保卫于2017年5月4日,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保卫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保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保卫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