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许汉发、吴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汉发,吴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191号申请执行人:许汉发,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执行人:吴小兵,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许汉发与被申请人吴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薛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