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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836号原告: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绵竹剧院侧。法定代表人:赵光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川,女,50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仟坤国际小区。原告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小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