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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艳龙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89号申请保全人:孙艳龙,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刘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孙艳龙与被申请保全人刘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孙艳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刘强名下价值五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了(2017)吉2401民初28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孙艳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刘强名下车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孙艳龙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案件保全费520元(申请保全人孙艳龙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