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建刚与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刚,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6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刚,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大院二栋二楼233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程,局长。再审申请人刘建刚因诉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终字第009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建刚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2015年6月12日才对申请人第一次询问,先行处罚后询问,取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12日,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刘建刚驾驶牌号为湘A×××××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省妇幼保健院附近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向刘建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了执法人员身份,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了乘车人和申请人,查明了刘建刚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当场送达了长开公共客运强制决定[2015]1-048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刘建刚所驾驶车辆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此后,向刘建刚送达了长开公共客运处罚告知[2015]第1-048号《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针对刘建刚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拟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对刘建刚作出长开公共客运处罚决定[2015]第1-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建刚罚款贰万元,并再次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现场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足以证明刘建刚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虽然没有制作对申请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但不能否认刘建刚非法营运的基本事实。申请人称没有违法行为和先行处罚后询问取证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刘建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鑫 微信公众号“”